根据《通知》,2021年6月底前,有条件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(园)区及省级新区、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实施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供应。
今年10月底前,我省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控制性指标体系,并向社会公布。2022年,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%以上采取“标准地”供应;2023年,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供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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