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» 资讯 » 食研院 » 重要新闻 » 列表 » 正文

眉山:举报食品药品违法最高可奖30万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07-01   来源:眉山市人民政府   浏览次数:2253
0
核心提示:无
  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,及时发现、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,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,确保食品药品安全,近日,眉山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,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,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。

  办法规定,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的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违法行为,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,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。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的原则,实施奖励的告知、受理、发放等工作。

 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,分为三个等级。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、案件性质,一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%-6%给予奖励,二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%-4%给予奖励,三级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%-2%给予奖励。另外,举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、回收加工使用“地沟油”等有毒有害食品及非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构成犯罪的,奖励不低于2000元。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,可另予奖励。

  办法同时规定,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。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,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,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 
 
[ 资讯搜索 ]  [ 打印本文 ]  [ 关闭窗口 ]

 

 
推荐图文
推荐资讯
点击排行
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(四川省中小企业局)业务指导
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承办  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
ICP备案号:蜀ICP备11006773号-4
Copyright www.cd.smesc.gov.cn All rights reserved.